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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撞了狗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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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养护技巧】6人已围观
简介小夏是某外资企业A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的一天傍晚,小夏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当时天色有点暗,旁边的路口突然窜出一条狗,小夏躲避不及一下撞上,摔倒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夏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
小夏是某外资企业A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的一天傍晚,小夏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当时天色有点暗,旁边的路口突然窜出一条狗,小夏躲避不及一下撞上,摔倒受伤,被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
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夏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
后小夏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夏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A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声称:没有证据证明与狗相撞,且狗也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属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公司的主要观点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而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又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即使“与狗相撞”事件属实,本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故人社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与狗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但交警在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人社局认定工伤合法,故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病史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故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根据前述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实际不符等为由,提出认定工伤证据不足,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但公司在工伤调查程序及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否认工伤事实,故对公司的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这个案例其实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狗撞人造成的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并非一定是有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都叫做交通事故。本案中,小狗意外冲出造成小夏受伤属于交通事故,甚至因为路面有障碍物等造成的车辆驾驶人伤亡也属于交通事故,当然也属于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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